(2015年12月30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强化旗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督促旗人民政府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力度,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指旗人民政府在依法向旗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将报告中反映的各类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旗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二、根据审计整改期限及旗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旗人民政府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旗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稿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交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四、报告稿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口头报告,并提交会议审议。
五、旗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办理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审议意见规定时限内答复办理情况。
六、在每年6月份召开的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旗人民政府作关于上一年度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时,应继续对上年度整改情况中反映的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并对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单位和部门,旗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监督。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