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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来源: 正镶白旗人大办公室 作者: 正镶白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包括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大会主席团决定将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的以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代表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办理代表建议,是旗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深入实际,采取走访选民、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全面了解全旗和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事例,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应采取以代表团为单位,对代表建议集体讨论确定,力求在同一代表团不出现相同的建议。代表建议书写要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一事一件,由代表亲笔签名。有条件的也可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便于汇编。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六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登记、批办等项工作,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秘书组负责。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旗人民政府为交办机关。
   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行旗长负责制,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旗长、各分管副旗长牵头协调、督办,政府办公室协助落实,各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的网络体系。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直接由分管副旗长协调解决。
   第九条  交办机关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代表建议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建议应交主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退回交办机关。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交代表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确定分管领导,落实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一)对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并直接答复代表。
   (二)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旗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同代表联系,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进行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当答复每位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当抄报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
   (四)答复件应当统一格式,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五)代表用蒙文提出的建议,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建议的同时,应当附《旗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十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的联系,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办理代表建议的进度和质量;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根据各自分工进行督促和检查,督办重点建议。必要时,也可组织有关代表视察,听取专题汇报。
   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限期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对优秀的建议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诿不办、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机关查明原因,给予通报批评;对能办而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建议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有关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办理完毕后,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分别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8日正镶白旗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正镶白旗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和督办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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