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旗人大常委会对旗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丰富监督方式,增强监督针对性,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政府组成部门每年12月底向旗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附本年度工作要点。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政府各部门工作报告分送旗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
第三条 旗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报告要以正式文件格式,报送15份;
(二)报告标题为“×××局关于××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报告要对应工作要点说明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报告要脉络清晰、重点突出、数据准确、内容客观翔实。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对照联系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对该部门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平时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掌握的情况形成审查报告。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所联系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要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审查报告要于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整体评价、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建议意见等。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旗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情况的报告,研究提出评价意见和具体要求,形成关于旗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情况通报报旗委,抄送旗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结合旗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在政府组成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旗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