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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来源: 正镶白旗人大办公室 作者: 正镶白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提高我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旗人大常委会决定聘请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以下简称咨询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咨询员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咨询员暂定3人,采用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后经协商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工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二)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或学历,并具备3-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身体健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第五条  咨询员产生和确定:
   (一)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旗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向财经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财经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四)咨询员确定后,由旗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五)增补咨询员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咨询员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
   (二)参与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四)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当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
   (五)参与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七)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调研培训。
   第七条  咨询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咨询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财经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常委会或财经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员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及时向财经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九条  财经委应当定期召开咨询员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财经委负责咨询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保持与咨询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咨询员的建议;
   (二)定期寄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邀请咨询员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调研活动;
   (四)建立健全咨询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旗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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