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旗要求,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的评议,是旗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以及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评议监督的议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评议监督的建议。议案、建议应写明要求和理由,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被评议对象也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单位工作进行评议的请求。
第五条 工作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旗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落实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办理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
(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旗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报旗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通知在评议前一个月书面送达被评议单位。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在评议前15日内将自查报告报送旗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组织开展工作评议,应成立评议调查组,由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可以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邀请旗人大代表和驻我旗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调查组应当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
评议调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议调查结束后,评议调查组向旗人大常委会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会议报告工作,回答询问,被评议单位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 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旗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报送旗委,通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及被评议单位。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意见,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在下一年继续对其进行工作评议。如果连续两次评议为不满意,建议旗委对被评议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参加评议的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下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改进工作情况;
(三)旗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旗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对评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告旗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