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来源: 正镶白旗人大办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旗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国有自然资源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实行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旗财政局负责汇总起草综合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旗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协助完成报告起草工作。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安排听取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分别听取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情况报告。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汇总反映全旗情况。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旗本级情况为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人薪酬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重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全旗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要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科学、准确掌握全旗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并报旗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加快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锡盟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旗委有关国有资产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四)贯彻落实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六)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风险控制进展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举措和效果情况;
(七)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九)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方面工作措施以及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整理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送旗人民政府研究办理。旗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每届任期内听取和审议计划,精心组织审议,实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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