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推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的建议,是指每年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审查之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及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对预算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听取人大代表对预算的意见及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邀请代表参加预算执行及预算编制调研工作,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二)邀请代表听取政府财政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邀请代表参加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当年确定的预算审查重点,负责组织听取相关领域的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四、听取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开展预算执行及预算草案编制调研工作的同时,就政府预算工作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五、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及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及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对代表针对部门预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政府和财政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研究处理情况后,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进行反馈。
(三)财经工作委员会在起草预算审查报告时,应充分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和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