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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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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镶白旗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9日 来源: 正镶白旗人大办公室 作者: 正镶白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正镶白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旗要求,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推进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务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任命前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旗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
(二)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在同届内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需要重新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任命时,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的法律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
旗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旗人民法院和旗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在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由旗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和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天前,将人事任命议案或报告书面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并将人事任命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天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考试、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120分钟。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提请任命;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且在一年内旗人大常委会不再接受提请机关提请任命。
第十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
第十一条  考试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复习和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汇总,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确认后,向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反馈给旗委组织部和提请机关以及参加考试的人员。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自己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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